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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三月 2014

我们与我们的权利-2 (维吾尔族

 

作者:M.Azat (维吾尔族)
来源:维吾尔在线维吾尔文版 译者:维吾尔在线

2.民族教育问题

目前,在维吾尔自治区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以维吾尔人为主体的当地民族的教育问题。

关于民族教育,在《民族地区自治法》第37条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在这一条里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并强调“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不顾存在着很多缺陷,仅仅是形式上跟自治法相符合的我们的民族教育,在迈入21世纪时迅速成为了同化维吾尔族和其他当地少数民族的有力工具。“双语”教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不是反对双语,而是反对把维吾尔语从维吾尔教育领域中排挤出去。

为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三十七条,我们需要做哪些事情?
1.党中央迅速组织一个调查小组派往维吾尔自治区,这个调查小组要跟教育领域中的当地民族知识分子和当地广大百姓进行交流,并搜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在当地老教育家中组织一个能保证他们自由,大胆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小组,并提出施行双语教育的具体方案。
3.这个教育项目要在整个维吾尔自治区的广大当地群众中投票表决。
4.在群众中表决通过的民族教育方案需要通过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交以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实施。
5.在符合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的新教育法的意见和建议的形成,起草,记录,制定等过程中,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不得施加任何形式的政治和行政压力,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6.当前正在实施的双语教育政策要保持原样,在新的法律颁布实施之前不能有进一步的发展。

维吾尔自治区正在提倡和实施的双语教育政策违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我们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重新审视这个煽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与当地人民关系的所谓的“双语”(实际上为单语即汉语)教育制度,要实行真正的双语教育而不是挂着羊头卖狗肉的所谓的双语教育(实际上为单语即汉语)。

至因为我们相信中央政府和国务院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者,我们才充满希望,充满信心的提出并将继续提出我们人民的要求和意见。
我们也相信国家民委在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到中央政府的过程中持认真的态度。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20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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